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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涉案虚拟货币委托先行试点的第三方机构处置;虚拟货币的追踪、查扣、冻结与执行

人民法院将涉案虚拟货币委托先行试点的第三方机构处置;

2025年10月14日,纽约布鲁克林联邦法院公布了一项起诉书,显示了虚拟货币历史上最大的一次查没行动:美国司法部(DOJ)、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联合英国外交、联邦及发展事务部(FCDO),对活跃于东南亚的跨国犯罪组织柬埔寨太子集团(Prince Group)及其洗钱平台“汇旺集团”(Huione Group)进行制裁,并控制了与其相关联的约127,271枚比特币,估值约150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068亿元)。

目前,公开信息并未披露美国政府部门如何实现对前述虚拟货币的控制,该等虚拟货币的最终处理也有赖于相关诉讼的判决结果。行业内的普遍推测是,执法机构可能利用了早期钱包生成时的随机数缺陷来重建/接管私钥、或者通过物理方式取得了记录私钥的载体,进而实现对钱包内加密货币的控制。该新闻普遍引发了读者对虚拟货币的担心,常见的问题包括:

  • 虚拟货币不是去中心化的吗?为什么可以被追踪、冻结甚至执行?
  • 幸好我没有从事过任何违法犯罪活动,那么我持有的虚拟货币就没有被冻结/执行的风险了吗?

作为一名律师,同时作为DeFi(Decentralized Finance)领域资深投资者,上述问题也是笔者最近最常被问及的问题。本文将结合在行业内的实操经验,叠加律师的专业合规视角,来探寻虚拟货币的追踪、冻结与执行。

01

虚拟货币不是去中心化的吗?为什么可以被追踪、冻结甚至执行?

从技术设计上看,区块链追求的是“去中心化治理”;但从现实应用上看,虚拟货币远未实现“去中心化控制”,其铸造、流通的大多数环节难以避免与受监管的实体(如托管方、交易所)发生交互,这使得其具备了在现实世界被追踪、冻结、乃至司法执行的可能性。

1. “凡走过必留下痕迹”——虚拟货币实质上具备可追踪性

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提供抗审查能力的同时,也创建了一个永久、不可篡改且通常公开的交易数据库。这使得每一笔交易都成为一条永恒的数字线索。并且,随着加密货币使用场景的拓展,其与现实世界的关联性也不断增加。目前,行业内已有多家专业的区块链技术公司,他们所开发的工具高度成熟,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对链上的钱包地址进行追踪、分析及分类,并将其与现实世界勾连:

  • 地址聚类:将可能由同一实体控制的多个地址归集。
  • 交易图谱分析:可视化资金在不同地址间的流动路径,识别出混币器、赌博平台、暗网市场等高风险节点。
  • 输入输出关联:通过分析交易的输入和输出,建立地址间的联系。
  • 与线下数据结合:由于交易所的KYC环节需要提交用户在真实世界的信息,当用户在中心化交易所进行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时,其区块链地址会与其实名身份绑定,这一关键节点使得整个地址集群可能被“去匿名化”。

2.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货币的冻结、执行和处置的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条规定是承认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的法律基石。但同时,根据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上述背景下,就民事纠纷而言,如果在我国大陆地区诉至司法机关,是否能够得到受理、能否对虚拟货币进行保全措施、能否以返还或划扣等方式直接强制执行的问题上都具有相当难度及不确定性。

但是,刑事案件中,为了追赃及给被害人挽回损失等需要,不可避免地会涉及虚拟货币的执行和处置,各地法院均在探索处置方式。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全市法院涉刑事案件中虚拟货币变价处置工作出台了规范指引,并且宝山区法院已有处置的实际案例,总结出如下“全链条合规、多主体协同”的变价处置机制[1]:

  • 境内委托:人民法院将涉案虚拟货币委托先行试点的第三方机构处置;
  • 境外处置:第三方机构提供履约担保后,将境外交易环节转委托给具有资质的境外代理商,在香港证监会认证的持牌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以不低于交易日前20日均价的价格协助完成境外处置环节;
  • 闭环回流:相关资金结汇转入人民法院案款专属账户,后续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或者发还被害人。

3. 虚拟货币的冻结和执行通常如何实现?

通常而言,如果虚拟货币完全在链上流通,由于其去中心化特性,被冻结和执行的几率相对较低;但如果其与受监管的实体(如托管方、交易所)发生交互,则增加了概率。

  • 通过中心化交易所/托管方

中心化交易所(CEX)/托管方是虚拟货币世界与传统金融体系最重要的接口,也因此成为了执法行动的“choke point”(瓶颈点)。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2]在2019年6月对其此前发布的建议15(R.15)及其解释性注释(INR.15)进行修订,首次把“虚拟货币”和“虚拟货币服务提供商”正式纳入国际AML(反洗钱)/CFT(反恐怖融资)框架,要求各国必须让虚拟货币服务提供商与传统金融机构承担同等合规义务。相应地,各个中心化交易所必须要建立相关的合规风控措施,并接受持续的AML/CFT监管。

交易所/托管方的法务与合规部门会接收来自法院、执法机构(如通过正式的国际司法协助请求)或监管机构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传票、搜查令、冻结令或民事没收令。收文后,交易所/托管方会审查文件的合法性、管辖权范围以及要求是否明确。一旦确认合法有效,交易所/托管方将在其内部系统中对目标用户的账户或特定资产进行“标记”,禁止其进行提现、交易等操作。在法律程序要求下,最终可能将资产划转至执法机构控制的地址或法院指定的托管账户。 

  • 通过非中心化交易所

非中心化交易所(DEX)不直接托管用户资产,交易通过智能合约和用户自托管钱包进行,因而增加了直接冻结特定用户资产的难度。其理论上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但实操中通过该等途径实现冻结的案例非常稀少。

 – 

前端干预:大多数用户通过图形用户界面(GUI)或前端网站访问DEX。这些前端服务器是中心化的。执法机构可以要求前端运营方封锁来自特定IP地址或与特定制裁地址关联的访问。

 – 

流动性池的限制:DEX的流动性由流动性提供者(LP)组成。如果某个流动性池中的资产被认定为大量涉及非法活动,监管机构可以向主要的LP(通常是中心化实体或受监管的DeFi项目)施压,要求撤出流动性,从而“抽干”该交易对的流动性。

 – 

智能合约层面的干预:虽然极端困难,但对于由明确团队控制的、具有“管理员密钥”的DEX项目,理论上存在通过升级智能合约或直接调用管理员功能来干预特定交易的可能。但这会严重违背“代码即法律”的社区理念,引发极大争议,在实操中非常罕见。

  • 通过虚拟货币的发行方

对于由中心化实体发行的虚拟货币,尤其是稳定币,发行方拥有极高的控制权。以Tether(发行USDT)和Circle(发行USDC)为例,它们作为发行方,储备着相应的法币资产,并维护着支撑代币运行的底层区块链。因此,它们有能力在智能合约层面“冻结”特定地址持有的代币。并且,Tether和Circle均公开其配合执法机构冻结地址的政策。例如,Tether会根据执法部门的合法要求,将特定地址列入黑名单,使其无法转移USDT。这一操作是在区块链层级直接完成的,无论该代币存储在个人钱包还是交易所中。

02

没有从事过任何违法犯罪活动,持有的虚拟货币就没有冻结/执行风险了吗?

很多投资者在看到刑事犯罪引发的资产冻结和执行案例之后,会当然地得出一个结论:自己没有从事过任何违法犯罪活动,自己所持有的虚拟货币就应当是干净的资产,从而处于安全位置。然而,实际情况可能远比前述猜想更加复杂。

1. 什么是反洗钱(AML)?反洗钱为什么对虚拟货币至关重要?

反洗钱(AML)是一套旨在预防、发现和报告通过金融系统清洗犯罪收益的法律、法规和程序的集合。在现实世界中,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已经建立了完备的反洗钱体系,我们日常所使用的资金基本属于清洁资金;但在区块链的世界里,加密货币被洗钱者视为理想工具、且行业监管仍在完善当中,普通投资者很容易接受非清洁资金,进而触发AML监管。这也是对于本身未从事过违法犯罪活动的投资者而言,最容易发生资产冻结的环节。

AML的在全球层面主要监管组织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FATF),该组织成立于1989年,是由39个成员国(地区)及若干观察员组成的政府间组织,专责制定并推动全球反洗钱(AML)与反恐融资(CFT)标准。FATF制定并多次更新的《40项建议》是全球关于AML的基准性规则。同时,各个国家也有自己的反洗钱法规,例如我国的《反洗钱法(2024修订)》以及人民银行针对各个行业(房地产业、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出台的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现实世界的AML往往集中于KYC(Know Your Customer),但对于虚拟货币会进行进一步拓展,包括:

  • KYC(Know Your Customer):即在注册账号、开户、开通法币通道或者提币额度升级等环节,要求开户人提供现实世界信息并进行核验,以建立客户身份档案。
  •  KYW(Know Your Wallet):即在提现、或者冻结/执行等执法阶段,通过私钥验证、地址画像、白名单验证等方式,对钱包的控制权进行核验。
  • KYT(Know Your Transaction):即在充币确认前、提币出金前、跨平台转账、或者交易等导致链上状态发生变化的情形下,对支付和接收的钱包地址进行扫描,实时识别刻意或违规的现金流。

2. 有哪些典型情形,会触发反洗钱,进而导致资产被冻结/执行?

在实操中,有以下情形可能触发反洗钱,进而导致资产被冻结/执行:

  • 与“污染源”发生接触(最常见、最高发的风险),包括:

 – 

从场外交易(OTC)商处购买虚拟货币,而该OTC商的资金来源于诈骗或黑客攻击等非法途径;

 – 

收到的付款来自一个曾与混币器(如Tornado Cash)交互过的地址;

 – 

无意间与OFAC SDN名单上的被制裁地址进行交易;

 – 

参与的DeFi项目的流动性池中混入了大量非法资金;

  • 交易行为异常:交易所的风控模型会监测异常模式,如突然的大额充值/提现、与已知高风险地址(赌博、暗网)的频繁交互、快速在不同账户间“搬砖”等。即使交易本身合法,此类行为也可能触发交易所的临时冻结,需要补充提供资金来源证明。
  • 税务问题:在许多司法管辖区,虚拟货币交易产生的收益需要纳税。未能准确申报可能引发税务机构的调查,进而可能导致资产被冻结以确保税款追缴。

3. 为了自我保护,我们能做些什么来缓释相关风险?

正因为无处不在的风险,无论是从业者还是投资者,都应当做好自我保护,我们将可以采取的措施分为预防性合规措施、和事后救济措施两大类:

  • 预防性合规措施,包括:

 – 

合规出入金:与法币直接交互的入金、及出金环节是触发AML风险最高的环节,因此在出金和入金阶段,可以考虑通过声誉良好、合规性强的中心化交易所进行。场外OTC、或者直接P2P等方式兑换的虚拟货币/法币的来源并不清晰,其清洁性无法得到保证。此外,还应注意保留所有交易的完整记录,包括法币的资金来源文件(例如工资单、贸易合同、资产出售文件等,按照目前行业的主流实践,如果单笔兑换金额超过5万美金,无法提供资金来源文件可能导致无法兑换)和交易流程记录(兑换方式、时间、对手方、金额等)。

 – 

对交易对手方进行尽职调查:如上文所述,与“污染源”发生接触是导致虚拟货币被冻结的主要原因,因此,在交易环节需要对交易对手方进行尽职调查,尽量排除其属于高危地址的可行性。与现实世界的尽职调查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链上的背景调查通常使用区块链技术公司开发的风险评估工具进行(类似于现实世界的天眼查、企查查等),输入交易对手方的钱包地址后,风险评估工具会抓取该钱包地址过往的所有交易记录,通过其与其他风险地址的交互程度、钱包本身是否存在高频交易等异常模式等,综合判断其风险程度并进行提示。

 – 

资产隔离与冷存储:将长期持有的核心资产分散到多个钱包中,并且尽量减少与中心化实体(中心化交易所、托管方)的交互也是行之有效的方式,例如将核心资产储存在硬件钱包(冷钱包)并直接在链上进行交易。但需注意,该方式一方面是对技术要求相对较高,另一方面也无法规避所有的风险,例如发行方(稳定币等)可以直接在链上进行冻结,或者执法机构通过破解私钥或直接物理上取得硬件钱包等方式实现对虚拟货币的控制和冻结。

  • 事后救济措施,包括:

 – 

积极联系交易所、托管方等中心化实体:该等实体通常具有专门的法务部门或者客服处理司法冻结事宜,投资者可以询问冻结原因,并对资金来源证明、过往交易记录等进行整理,提交作为证据。

 – 

寻求法律帮助:可以寻求具有加密货币业务经验的律师帮助,一方面律师可以协助分析投资者收取该笔污点资金是否会导致面临现实世界的其他风险(例如是否可能被认定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协助者,是否可能因违反外汇管制、AML而面临行政处罚等)另一方面可以协助投资者基于法律角度提出异议,包括:冻结令的合法性、是否有程序瑕疵、管辖权异议、查封财产与案件的相关性、是否超标的冻结、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等等。

 – 

注意跨境管辖问题:在去中心化和高流动性的世界里,大量的冻结和执行都是跨境进行的(部分冻结的发起方甚至是在法治环境高度不完备的国家),这对投资者主张权利提出了很大挑战。在此情况下,投资者应当注意尽快向中心化交易所/托管方等尽量完整的索要执法信息(包括执法机构全称、冻结令编号、执行的依据、联系人、冻结期限、后续处理的方向),并同时向执行国和发起国的主管机关提出异议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及时进行沟通及要求解除。

结语

技术是自由的,但秩序无处不在。虚拟货币的追踪、冻结及执行并不是遥远的法律命题,而与每一名从业者、投资者息息相关。合法的资金来源,清洁的交易记录,强烈的合规和证据意识,及时寻求法律帮助,是在这个新兴领域保护财产安全的基石。祝愿大家和光同尘,行稳致远。

脚注:

[1] 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25-09/23/content_9261179.html

[2]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成立于1989年,是由39个成员国(地区)及若干观察员组成的政府间组织,专责制定并推动全球反洗钱(AML)与反恐融资(CFT)标准。

本文作者陶章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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