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与保险公司能合作吗?
经常听有些人说,自己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涉及理赔要与保险公司沟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称只能到公司合作的鉴定机构去鉴定,到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结果不认可。
这里有个问题,司法鉴定机构与保险公司能合作吗?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去寻找一下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这都是国家的顶层设计和依据,司法鉴定人应当独立、公正、客观进行鉴定,不受任何组织、机构、个人的非法干预。也就是说,司法鉴定机构是第三方中立机构。合作,是相互配合以达到某个目标或者完成某项任务。
我们经常说:合作共赢。作为第三方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保险公司怎么实现合作共赢?鉴定机构可以获得案源,收取鉴定费用,维持机构的生存和发展;保险公司怎么赢?保险公司是赔偿义务人,是往外掏钱的,要赢的话,就是少赔偿,所以,保险公司要赢,就要减损。可是,保险公司如何通过鉴定机构减损?那就要看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关乎的利益了。司法鉴定是解决司法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目前,人伤案件中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后续诊疗项目、护理依赖程度等专业性问题,需要由司法鉴定机构完成。也就是说,减损就要鉴定机构降低伤残等级、缩短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降低护理依赖程度,这样才可以实现减损。减损,减的是谁的利益呢?通过这个逻辑看,减的是伤者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就是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如此这般,鉴定机构和保险公司还能合作吗?
答案显而易见。如果保险公司和鉴定机构可以合作,那么保险公司和法院是不是也可以合作。鉴定机构和法院都是中立方嘛。再看看有些省份的规定。山东省司法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积极配合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不得与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相关组织或个人串通操控涉保司法鉴定牟利。这个规定够具体了,禁止保险公司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因为工作原因,平常也会与保险公司接触。
我认为,很多保险公司所称的“合作”,其实是他们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并不是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去减损的合作。保险公司因为合理减损,推荐或者只认可某些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这是客观存在的。如同看病一样,有些人在当地就认准某个医院,因为他认为这个医院更加靠谱,自己将身体托付给这个医院更放心。保险公司通过他们的大数据比对,认为某个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更加客观,或者有些鉴定意见可能对自己更加有利时,会更加青睐这些鉴定机构。
总结司法鉴定机构是中立方,不得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不得以合作共赢的方式损害被鉴定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基于数据分析而选择一部分司法鉴定机构作为公司认可的单位,并不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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