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精彩判决:下水道堵塞引发污水外溢不同于高空抛物,不应由楼上全体业主承担
No.1
裁判品读
下水道堵塞引发污水外溢的情况,在小区时有发生。受损业主起诉时,常参照高空抛物要求楼上所有业主担责。
江苏高院有一份再审判决,否定了这种观点。该判决认为,高空抛物条款属于一般侵权规则的例外规定。由于该规定突破了一般侵权法规则,故不得随意类推适用于法律未规定的其他领域。
01
案件背景与原告的主张
2018年4月27日,南京业主周某因家中下水管道堵塞导致污水倒流,造成财产损失。物业公司疏通后发现堵塞物为厕所便纸和装修水泥浆粉。周某将楼上31名业主起诉,要求共同赔偿其损失。
诉讼中,一审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造成损失的因果关系进行评估,但评估机构认为无法对损失原因作出鉴定结论。后经评估,确定财产损失评估为五万余元。
一审认为,涉案被堵的下水管道为安置在每家住户之外的公共设施,原被告不具有对该公共设施进行清理、疏通等义务。因为堵塞物的来源具有多种可能性,既可能来自于同单元所有住户(包括原告在内),也不能排除源自于建筑商施工时形成的,故原告主张堵塞物为 31 名被告所致,证据不足。且不符合“过程推定”条款的适用情形。故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上诉。明确主张根据过程推定原则向被告索赔。
二审法院认为,从物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载明的疏通出来的堵塞物均为厕所便纸和装修的水泥浆粉来看,原被告存在未能合理使用公共下水道的可能性,现该下水道阻塞给周某造成损失,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改判,判令所有当事人均摊损失。
02
特殊侵权应由法律明确规定
被告程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审查后,裁定提审本案。
再审查明事实与二审一致。
省高院首先否定了共同侵权的可能,因为楼上业主没有意思联络。因此,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该原则在无法确定共同侵权人各自过错大小时适用】。
其次,高院认为本案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需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且必须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相关行为,才能依据法律规定,在行为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前提下,推定该行为人具有过错。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不能通过推定被告有过错。事实上,周某在本案中要求适用的并不是“过错推定”,而是“行为推定”,其是将24 名业主实施行为的“可能性”推定为“确定性”。
故此,二审使用法律错误。周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撤销中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03
省高院关于责任承担的精彩论述
高院判决在“本院认为”的开篇即写了一段很有哲理的论述:
侵权责任法旨在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保护民事权益,单纯的分散和转移风险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规范目的。侵权责任法的设立旨在平衡和协调两项基本价值:保护合法权益和维护行为自由。相对于特定的受害人而言,行为自由关乎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利益。只有每个人不被随意地要求承担责任时,行为自由才能得到充分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利益才能得到全面地保护发展。在现代社会,每个人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由风险引发的损害原则上应由受害人承担,只有在法定情形下,受害人才能将损失转由他人承担。这种风险既包括自然风险也包括证明风险,受害人如不能证明系他人的不法行为导致其损害,应自担损失。
关于不能类推高空抛物,省高院判决着重指出:
高空抛物条款属于一般侵权规则的例外规定。由于该规定突破了一般侵权法规则,故不得随意类推适用于法律未规定的其他领域。本案系下水管道堵塞导致的财产损害,无论在致损方式、损害后果、社会影响范围等方面,均与高空抛物、坠物致损案件存在明显区别。因楼上业主不当使用,致使周某遭受财产损害,虽然值得同情,但本案并不属于必须由法律强制干预的特殊情形。二审法院判令由可能造成损害的业主分担其损失,看似公平且对二楼业主的权益救济非常有利,实则破坏了私法的基础,使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处于随时可能被追责的不利境地,该种处理方式对于未作出侵权行为的其他业主有失公正,且是对绝大多数人的不公平,其后果亦有可能鼓励此类纠纷中的受害人怠于举证,享受诉讼利益。 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再18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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