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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号出来的鉴定机构全部都拒绝了,案子就“死”了吗

今天聊一个在医疗纠纷诉讼中不太常见、但一旦遇上就足够让人头疼的问题——摇号选定的鉴定机构,一家接一家,全部拒绝受理。

这不是假设。北京二中院曾审理过一起案件,先后委托了4次鉴定,4次被退回 。案件最终因鉴定不能而判决,但判决书背后,法官心里是有些遗憾的——不是判决错了,而是觉得,在查明事实这条路上,能走的路都走过了,还是没能走到终点。

那么,当鉴定机构全部拒绝时,案件真的就只能“烂尾”了吗?当然不是。

下面我们把这件事说清楚。


一、鉴定机构为什么拒绝?——先把“病因”搞清楚

鉴定机构拒绝受理,通常不是“心情不好”,而是有章可循的。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委托事项超出机构业务范围,都属于“不得受理”的法定情形。

在医疗纠纷中,最常见的退卷原因,归纳起来无非这么几类:


  • ►没有尸检,死因不明。
     这是退卷的“头号杀手”。根据各地司法鉴定规则,没有尸检的,原则上不应进行诊疗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鉴定。
  • ►病历材料存在争议。 患方不认可病历真实性,或病历本身不完整、不充分,鉴定机构无法在此基础上开展工作。
  • ►案情过于复杂,超出鉴定机构能力。 尤其是涉及多学科的疑难案件,鉴定机构可能以“无力组织多学科专家”为由退卷。
  • ►双方对鉴定材料或鉴定事项无法达成一致。 比如医方不配合、拒绝参加鉴定听证会等。

💡 实务提示退卷后第一件事:向法院索取鉴定机构出具的书面不予受理说明,搞清楚退卷的具体原因。这是后续所有应对措施的基础。


二、鉴定机构全拒了,法院会怎么做?——三条路径,层层递进

很多当事人以为,鉴定机构全拒绝了,法院就只能“判败诉”了。这是一个误解。法院有责任也有义务推动案件继续往前走。

路径一:重新委托,扩大范围

收到退卷通知后,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另行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本地鉴定机构不愿受理,法院还可以通过上级法院的诉讼服务办公室进行跨区域征询,在全国范围内寻找愿意承接的鉴定机构。

实践中就有这样的案例:北京一家法院通过高院诉讼服务办公室进行征询,结果反馈表载明无一司法鉴定机构应询。但征询本身就是一个必经程序——只有穷尽了所有可能的鉴定途径,才能进入下一步的判断。

路径二:法院指定鉴定机构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就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

如果指定的机构仍然拒绝,法院还可以要求更换鉴定人或另行委托鉴定机构

路径三:引入专家辅助人 / 专家咨询

当所有鉴定途径都走不通时,法院不会就此放弃查明事实。近年来,一种新的做法正在全国推广——法院委托医学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 真实案例:北京二中院的“医学参谋”

2024年,北京二中院建立了全国法院首个医疗纠纷专家库,邀请1872位医学专家入库。在一起涉及烧伤科、心内科、呼吸科、药学等多学科的疑难案件中,鉴定机构因无法组织多学科专家而三次退卷。法院启动专家库,邀请5位来自顶尖三甲医院的不同领域专家进行论证,最终形成了专业意见,为裁判提供了依据。

这种做法并非北京独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委托专家论证制度正在逐步完善,目的是在鉴定不能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借助专业力量查明事实。


三、如果所有办法都试过了,还是鉴定不了呢?——最坏的情况,也有章法

这是最坏的情况,但也不是“无解”。

根据证据规则,医疗损害责任实行过错原则,患方需举证证明医方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因客观原因(而非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鉴定不能,法院不能简单地判决患方败诉

实务中,法院通常会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

依据现有证据综合判断。 法院会仔细审查双方提交的病历、诊疗记录、证人证言等全部证据,尽可能从现有材料中寻找事实线索。

2

适用公平原则酌情分担损失。 虽然鉴定不能导致要件事实无法查明,但如果患方受到的损害结果客观存在,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酌情让医方承担部分损失。

3

审查是否存在举证妨碍。 如果鉴定不能是因医方不配合(如拒不提供病历、拒绝参加听证会等)造成的,法院可认定医方构成举证妨碍,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 关键区别“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鉴定不能” 与 “客观原因导致鉴定不能”,法律后果完全不同。前者由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后者则需要法院综合全案证据,依法作出公平裁判。


四、给当事人的实务建议——四个“不要等”

1. 不要等到退卷了才想对策

有经验的医疗律师拿到案卷后,基本能判断案件是否容易被退卷。如果预判到可能遭遇退卷,应提前做好应对预案,比如调整鉴定事项、补充完善鉴定材料等。

2. 不要忽略鉴定材料的“质证”环节

病历等鉴定材料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并被法院认可,才能具备证据效力。如果患方对病历真实性有异议,鉴定机构很可能以此为由退卷。

3. 不要坐等法院主动推进

退卷后,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重新委托或指定新的鉴定机构。同时,可以向鉴定机构的主管部门(如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情况,请求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4. 不要忽视“跨区域征询”的可能性

本地鉴定机构不愿受理,不代表全国都没有机构愿意接。主动向法院申请跨区域征询,往往能打开新的局面。


写在最后

鉴定机构全部拒绝,不等于案件“没戏了”。从重新委托到跨区域征询,从法院指定到专家咨询,法律为当事人铺设了一条又一条可能的路径。

正如有法官在类似的案件中所感慨的:如果因鉴定机构鉴定不能,让申请人承担不利后果,显然有违司法公正。

所以,如果你正面临这样的困境,请记住:门关上了,窗还开着。 关键是——你知道该往哪个方向看。

转自金铁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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